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常见情形

律师回答
摘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不受理情形包括:主体资格不符、无直接利害关系、争议不属于受案范围、不在管辖范围内、超时申请、申请材料不符要求。劳动仲裁受理情形包括:开除、工资、保险、福利等争议、履行争议、劳动合同无效、赔偿等。申请仲裁后可协商调解,以解决争议。
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6种情形有哪些
1、申请人不具有主体资格。
2、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不是劳动仲裁的当事人;申请人不是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
3、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4、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
5、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
6、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
二、劳动仲裁受理的情形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自动离职发生的劳动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发生的争议;
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λ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劳动争议;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关于申请仲裁后是否还能协商调解?按照相关规定:协商是解决争议的最佳方式,调解是仲裁的先行程序和解决争议的最佳途径。建议当事人双方主动协商解决争议,也可要求在仲裁员的主持下积极寻求调解,尽快解决争议,以减轻诉累。
延伸阅读
劳动仲裁程序中的争议解决方式
劳动仲裁程序中的争议解决方式涉及劳动纠纷的处理和解决。在劳动仲裁中,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调解是指通过第三方调解员的协助,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仲裁是指由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员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对争议进行公正、独立的裁决。而诉讼则是指将争议提交给法院,由法官根据法律进行裁决。选择适当的解决方式取决于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意愿。劳动仲裁程序为劳动者和雇主提供了一种有效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有助于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公正。
结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申请人无主体资格、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不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不属于该仲裁委员会的管辖、申请超过时效、申请书及材料不符要求。劳动仲裁受理的情形包括:开除、辞退、离职引发的争议、工资、保险、福利等规定引发的争议、履行合同引发的争议、无效合同、裁减人员引发的争议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应处理的劳动争议。建议当事人在申请仲裁后积极协商解决争议,以减轻诉累。劳动仲裁程序提供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多种解决方式,具体选择取决于情况和当事人意愿,有助于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公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九条 【仲裁申请的受理和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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