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部门为劳动保障部门(劳动监察大队)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者平等就业、休息休假、取得劳动报酬等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途径有协商处理,调解处理,申请仲裁等。 一、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部门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部门为劳动保障部门(劳动监察大队)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等相关法律,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途径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有以下途径: 1.协商处理: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调解处理:到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人社部门劳动争议调解申请调解; 3.申请仲裁: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未履行的,劳动者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4.提起诉讼:对仲裁不服的,保留相关证据材料,去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三、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期限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期限为两年。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该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晖律提醒您,除了处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外,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侵权行为超过两年的,没有人举报,也没有再犯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不再查处。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