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在疫情防控中的职责
(一) 组织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五条
(二) 紧急应对疫情的职责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2、停工、停业、停课;3、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4、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5、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三) 对疫区实施封锁的职责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依据:《突发卫生公共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部门、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对疫情报告进行核实、分析。
(四) 调集人员、调用储备物资以及征用相关设施、设备的职责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五) 公布、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的职责
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应当在2 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 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 2 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 2 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
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六条
(六) 加强和完善医疗救治服务网络建设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的建设,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或者根据传染病救治需要设置传染病医院。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条
(七) 保障基层传染病预防工作经费的职责
国家加强基层传染病防治体系建设,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市社区、农村基层传染病预防工作的经费。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一条
(八) 保障药品及器械等物资生产和供应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储备防止传染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资,以备调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