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如何理解?1、在同一段劳动关系期间,如员工工作内容没有发生变化,即使劳动合同到期续签,单位也无权再次约定试用期。2、在同一段劳动关系期间,单位对员工进行升职或调整的,员工的工作内容、工作岗位发生变动的,鉴于《劳动合同法》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的规定,单位可以放弃再次约定试用期的做法,而可以约定一定期间的“考核期”。即,如果员工在考核期内顺利通过新岗位考核的,则正式转岗新岗位;如员工未能通过考核的,则仍重新回到原岗位工作。将“试用期”改为“考核期”,并非钻法律空子的文字游戏,关键在于“考核期”和“试用期”的法律后果不同,如果是法律规定的试用期,员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如果在考核期内不能胜任新岗位的工作要求,其后果只是回到原岗位工作,并非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对员工升职和变岗实施”考核期“的操作方法,即未违反法律规定,平衡保护了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具有相当程度的合理性。3、对于员工从单位离职后,间隔一段时间再次到原单位就业时,能否再次约定试用期的问题,应当从立法原意来解释,如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有变动的,应当允许再次约定试用期。风险提示: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同一用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如何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