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第一个,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部发【2008】3号)第五十一条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日工资可折算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小时工资可折算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x8小时。”
第二个,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第二十二规定:“(一)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二)在休息日(公休日)安排工作的,应当安排同等时间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三)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以上相关规定,今年清明节(4月4日)当天为法定节假日,要求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日或小时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不得以换休和调休的名义拒付加班费;4月2日、4月3日为公休日,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的,应当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如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清明节加班费计算实例:以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x元为例,如果4月5日加班,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不低于(x÷21.75)x300%元,4月6日或4月7日加班,用人单位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加班工资分别不低于(x÷21.75)x200%。
加班工资支付应当在下一个工资发放日前发放给劳动者,如果企业拒不支付的,企业职工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名词解释:
1、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算法: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上一月份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向前顺推至其提供正常劳动月份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
2、加班工资适用范围: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相关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视为加班,用人单位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是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企业,不适用有关加班工资的规定。”
3、“红包”不能冲抵加班费。以前节假日后,有部分职工经常拨打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热线12333咨询:“节假日单位因订单问题,加班点赶工期,所以没能安排休息,而单位只是给了几百元的“红包”,也没给加班费,不知道“红包”能不能冲抵加班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红包”是对员工的奖励,是一种福利,加班费是对劳动者放弃法定假日休息的一种补偿,“红包”不能冲抵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