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毒有害工龄折算的法律依据??有毒有害工龄折算的法律依据?对有毒有害作业职工,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年限进行折算,是原政务院《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丁项的规定,没从事有毒有害工种1年,按普通工种1年零6个月计算。但是该工龄折算,仅限于职工退休工龄计算。随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计算退休条件是按照缴费年限,而非工龄。特殊工种年限是否可以折算计算缴费年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43号)予以了明确: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个人缴费之后的特殊工种年限,不可以折算;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个人缴费之前的特殊工种年限,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决定是否进行折算。如果折算工龄,其折算后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养老待遇的规定:甲、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六十岁,一般工龄已满二十五年,本企业工龄已满十年者,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付给养老补助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三十五至百分之六十,至死亡时止。如因该企业工作的需要,商得本人同意,留其继续工作时,除应得工资外,每月付给在职养老补助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乙、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五十岁,一般工龄满二十年,本企业工龄已满十年者,得享受甲款规定的养老补助费待遇。丙、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三十二度以下的低温或华氏一百度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工作者,每在此种场所工作一年,均作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丁、在提炼或制造铅、汞、砒、磷、酸及其他化学、兵工工业中直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者,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五十五岁,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四十五岁,均得享受甲款规定的养老补助费待遇。但计算其一般工龄及本企业工龄时,每从事此种工作一年,均作一年零六个月计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43号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你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请示》(晋劳社险函字〔2000〕0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在进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个人帐户之前,职工从事国家确定的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是否折算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可根据本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如果折算工龄,其折算后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建立个人帐户之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在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不应再折算工龄。2000年11月30日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