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询问:“我是92年参加工作的合同制员工,办理退休的时候说没有视同缴费年限,还让我补缴92年之前的养老保险,合理吗?”
今天和大家分析下相关的知识点。
假设该网友85年参加工作,是合同制员工,当地92年正式施行养老保险统筹。
85年至92年期间属于国家社保统筹试点期间,不同地区有不同的规定。
首先,社保统筹试点期间,合同工不存在视同缴费年限。
既然已经是试点期间,按照当时的规定,单位应该给职工缴纳社保。
既然单位已经缴纳社保,产生实际缴费年限,必然不会存在视同缴费年限。
有网友表示,当时从工资中每个月扣除2元的个人缴费部分,退休的时候计算养老金时,月缴费指数是按照0.5计算的。
注意:合同工不存在视同缴费年限,但是正式工从93年开始缴纳养老保险,93年之前都是有视同缴费年限的。
其次,为什么退休的时候,需要补缴社保?
正如该网友说的,既然试点缴纳社保,为什么还需要补缴社保呢?
出现这样的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试点实行,摸着石头过河,许多单位并没有按规定给合同制工人缴纳社保。
也就是说并没有每个月扣除2元缴纳社保,这也导致员工出现断缴现象。
从社保的角度出发,92年之前也该缴纳,但是单位没有缴纳,员工可以选择进行补缴,部分社保会要求必须补缴。
注意:补缴是按照2元每个月进行补缴的,补缴金额非常的低,一年也不过20多元而已。但是需要缴纳滞纳金!
补缴金额=2元×12个月×5年=120元;
养老保险滞纳金=应缴费总额×欠费天数×0.5‰
假设需要补缴5年的金额,养老保险滞纳金=120元×365天×30年×0.5‰=657元;
实际需要补缴120+657=777元。
最后,关于补缴的问题。
可能会有人问,目前不是规定不许个人补缴养老金了吗?为什么社保部门还要求补缴?
实际上,在政策的具体实施方面,各地还存在差异性,部分地区还是存在地区特色的补缴情况。
尤其是在社保法实施前的欠缴年限,多数地区会允许进行社保的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