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和搬迁的性质不同吗?补偿有什么不同吗?

律师回答
摘要:拆迁补偿的标准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拆迁是有经济补偿的,搬迁则不一定,拆迁属于国有用地性质,搬迁属于集体用地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征收土地的程序,包括公告、听证会、补偿登记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完成前期工作后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拆迁补偿的标准如下: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一定的补助和奖励。
拆迁和搬迁的区别有哪些
1、补偿性质不同,拆迁是有一定的经济补偿的,搬迁则不一定。涉及政策行为的搬迁就有经济补偿,如果是个人的行为搬迁就没有经济补偿;
2、性质归属不同,拆迁属于国有用地性质。而搬迁,则宅基地属于村集体,属于集体用地性质。但也有搬迁不拆房的情况,这种情况宅基地仍归属农民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延伸阅读
结语:拆迁补偿的标准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此外,市、县级政府还应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给予被征收人一定的补助和奖励。拆迁和搬迁有以下区别:拆迁有经济补偿,而搬迁不一定;拆迁属于国有用地性质,而搬迁属于集体用地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需经法定程序批准,并公告实施。县级以上政府应进行现状调查和风险评估,并公告征收范围、补偿标准等信息,听取各方意见。若补偿方案存在问题,应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完成前期工作后,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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