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一、承租人的义务包括哪些
(一)承租方支付租金的义务。租金是租房最重要的事情。
(二)承租方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的义务。承租方应按照租房合同约定的方法使用房屋和房间内的物品,没有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由当事人事后达成补充协议来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应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承租方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导致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因属于正常损耗,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方不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导致租赁物受到损耗的,认定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三)承租方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承租方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赁物,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方不得未经房屋出租人的同意将房屋转租第三方,未经出租方同意转租的,出租方可以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担负。
(四)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承租方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出租方可以请求承租方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七百零六条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