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履行地争议解决的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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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和时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但有中断和中止情况。拖欠劳动报酬引发的争议不受时效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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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的跨地区解决机制
劳动纠纷的跨地区解决机制是指针对跨地区劳动纠纷的解决方式和机构设置。由于现代劳动力流动性增加,劳动纠纷也呈现跨地区性的特点。为了保障劳动者权益和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建立了跨地区解决机制。这种机制通常包括设立专门的跨地区劳动纠纷解决机构,提供快速、公正、有效的纠纷解决渠道。同时,还涉及跨地区法律协调和司法合作,以确保不同地区的法律适用和判决执行。跨地区解决机制的建立有助于提升劳动纠纷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结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的管辖权和仲裁时效都有明确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中断或中止。对于因拖欠劳动报酬引发的劳动争议,劳动者提出申请的时效不受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提出。此外,跨地区解决机制的建立有助于提高劳动纠纷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三章 管 辖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管辖 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三章 管 辖 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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