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确定的最终解释权有效力吗
我国《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四百九十八条【格式条款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什么是最终解释权
从法律角度来讲,“‘最终解释权’是一个涵盖多领域的比较复杂的概念,包括司法最终解释权、学术最终解释权、行政最终解释权以及民间最终解释权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明确经营者不得以“最终解释权”为借口,侵害消费者的权利。根据《民法典》(2021.1.1生效)的规定,商家在商品促销广告中所附的“最终解释权”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违反了《民法典》(2021.1.1生效)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条款,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并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商场的最终解释权的理解
现实中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商场的“最终解释权”是一种由当事人约定的权利,顾客参与商场促销,就与商场缔结了一个合同,“本次活动商场具有最终解释权”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已为当事人所接受,最终解释权由商场独自享有。商场有权作出解释,且该解释直接发生法律效力;另一种观点认为,商场的“最终解释权”并不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权利,它不受法律保护。
因此,商家的最终解释权违反了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也不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法律上属于无效条款,如果遇到此类事件您可以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