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起来有以下三点:
第一、两者的性质不同
拆迁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拆除一定范围内的房子等地上的附着物,并给予被拆迁人补偿的带有强制性的行政行为。归根结底,拆迁是行政项目,但腾退则不然。
一般来说,腾退有4种类型:一是绿化隔离带的腾退。这种腾退呢在实践中多由开发商来主导,但也能看到行政机关的身影。二是村委会组织实施的腾退。这种腾退往往是打着村民自治的或者是自愿的旗号规避法定的程序,收回土地系违法拆迁的一种。三是文物保护腾退。这种情况多是行政的项目,实践中,往往由地方或者是文保部门进行。四是乡镇主管部门和村委会联合组织腾退。这种情况一般采取先腾退后批准,或者是边腾边批准的方法,实质上也是违反了法律的规章。
第二、两者的依据不同
一般来说,拆迁所依据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等法律法规。而腾退因其本身并非一个法定的概念,也就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那么,楹庭律师团认为,无论是拆迁也好,腾退也罢,无非都是为了获得土地。既然都是获得土地,就不可能因项目名称不同而进行不同的对待。拆迁要走什么程序,那么腾退也应当走什么程序。拆迁要给被拆迁人多些补偿,同等条件下的腾退,对被腾退人的补偿也应该是同等的补偿。不可为了规避法定的程序降低补偿,而创造出包括像腾退在内的各种名目的收回土地的行为。
第三、两者所采取的维权方法不同
征地拆迁案件中常见的维权方法就是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而腾退则不然。就以上文说到的第二种类型的腾退为例,这种村委会组织的腾退显然没办法申请主管部门的信息公开,而村委会又并非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也是非常困难的。因此针对这种情况,需要转变拆迁维权的思路,如果可以申请村务公开,对村委会的相关决定提起民事诉讼等等。所以腾退也好,拆迁也好,两者项目名称虽然不相同,但是要达成的目的却是十分相似的。因此,无论是腾退还是拆迁,其所依据的法律规章,所要走的法律程序所应给被腾退人补偿是不能相差的。因此才能体现出公平与法治,才能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