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原告:沈XX,男,汉族,出生于1977年2月xx日,住址:江苏省xxxxxxxxxxxxx
被告:蒋XX,女,汉族,出生于1968年2月xx日,住址:江苏省xx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撤销吴江市震泽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协议书
事实与理由:
原告的妻子章xx与被告于2011年4月18日在吴江震泽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签署了一份调解协议书,其中双方就2011年4月16日发生的交通事故纠纷简要说明,由其原告赔偿被告计76万元整。2011年4月27日吴江交警大队做出同等责任的事故认定书,原告现认为签署该协议时吴江交警大队尚未对交通事故做出认定。且原告认为该份调解书明显显失公平,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无奈,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此致
吴江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