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违约不是全部都以无过错为原则,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是指由于当事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而引起的违约责任。在发生违约事实的情况下,只有当事人有过错,才能承担违约责任,否则,将不承担违约责任。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下列两个方面的内容:
1、违约责任由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一方合同当事人有过错的,由该方自己承担;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分别承担。例如,在来料加工合同中,定作人提供的材料质量不合要求,要承担违约责任。承揽人本应按合同规定对来料先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加工成品。但是,承揽人没有对定作人提供的来料进行检验,而直接把不合格的原料制成质量次的成品。在这种情况下,承揽人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2、无过错的违约行为,可依法减免责任(如不可抗力造成的违约)。
一、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是否能够同时适用
1、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同时适用。
2、侵权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同时造成合同违约的,受害方承担违约责任后,可以向侵权方主张损害赔偿和违约责任。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第五百九十三条【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时违约责任承担】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
(3)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