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淘汰落后产能需满足国家政策规定的奖励补偿的门槛要求。其次,其提供的相关生产线以及设备型号与项目批复等有效证明材料必须相一致,不得转移。同时经整改环保不达标,规模较小的重金属污染企业应整体淘汰。最后,对具体项目的奖励标准和金额由地方根据本办法要求还是需要根据当地相关的实际情况而确定。
【法律依据】:
《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四条 奖励资金支持淘汰的落后产能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满足奖励门槛要求。奖励门槛依据国家相关文件、产业政策等确定,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等情况逐步提高,2011年-2013年的奖励门槛详见附1。2.相关生产线和设备型号与项目批复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必须在当年拆除或废毁,不得转移。3.近三年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根据企业纳税凭证、电费清单、生产许可证等确定),如年均实际产量比项目批复生产能力少20%以上,落后产能按年均实际产量确定。4.所属企业相关情况与项目批复、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5.经整改环保不达标,规模较小的重金属污染企业应整体淘汰。6.未享受与淘汰落后产能相关的其他财政资金支持。
第五条 中央财政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地方当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上年度目标任务实际完成和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等因素安排奖励资金。对具体项目的奖励标准和金额由地方根据本办法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