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契税免征政策有六种情况,减免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以下是西安契税减免优惠的具体政策。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免征契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2、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3、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5、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6、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1、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注: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