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
(二)工程已竣工,有竣工验收证明。优先受偿的建设工程原则上应为已竣工工程,但由于不可归责于承包人的原因而停建的,承包人亦应享有优先受偿权利;
(三)工程款数额已经确定;
(四)承包人已经给付发包人合理期限的催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