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合法,关于学徒期与试用期,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的规定,学徒期是对进入某些工作岗位的新招工人熟悉业务、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种培训方式,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这一培训方式仍应继续采用,并按照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期限执行。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试用期和学徒期包含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试用期和学徒期可以同时约定,但试用期不得超过半年。
见习期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劳动部办公厅对《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规定: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期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随着毕业分配制度的变革,企业用工制度的变化,实践中见习期制度已经不多见,将慢慢退出历史舞台。
少数企业单方对新进厂的员工拟定进厂协议,以对方为“学徒工”为由,不仅强行收取押金和培训费,还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对此,应该准确地说,“学徒工”只是企业的说法而已,并无法律依据。如果企业有这些行为,依法应当支付这些“学徒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注意以下几点:
1、招的学徒工必须是年满16周岁,试用期期限的强制性规定
(1)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含)不满l年的(不含),试用期不得超过l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含)不满3年的(不含),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3)3年以上(含)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2、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试用期满后的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所以不能收取押金。
学徒在现实生活中非常常见,通常在一些个体工商户中比较常见,学徒其实就是员工的试用期,通过在用人单位学习技能,从而能够更好的掌握工作内容的一种培训方式,期间也是正常的需要支付劳动报酬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