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司法实践中,虽然缔约过失与合同无效所导致的结果都是合同无法顺利履行,但是实际上所需要承担的责任还是有着很大区别的。
1、归责原则不同
我国以前的法律采取过错责任原则,现行《民法典》采用严格责任原则;而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不以过错的有无为条件。
2、责任性质不同
合同责任是一种合同约定之债;而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债的关系,它不能适用违约金。
3、责任形成的时间点不同
合同责任的形成是在合同成立之后,义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形成的;而缔约过失责任是在缔结契约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互相协助、照顾等先契约义务而产生的。
4、责任承担方式不同
合同责任除了赔偿责任外,还可选用以违约金、价格制裁、解除合同或强制实际履行等方式;而缔约过失责任只有一种损害赔偿责任,且仅仅是基于信赖利益而寻求一种补偿的救济。
5、赔偿范围不同
合同违约情况下,权利人可依法主张履行利益的请求权,包括现有利益损失的请求权和可得利益损失的请求权;而缔约过失责任权利人所遭受的是因信其合同有效成立而受到的信赖利益损失,故其只能就其信赖利益损失主张权利。
6、免责不同
合同成立后,可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而免除违约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不存在免责问题,因为要约、承诺阶段不存在实际履行问题。
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
1、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2、性质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责任则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3、赔偿范围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赔偿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以求回复到先前的状态;违约责任则赔偿当事人的期待利益损失,目的在于达到犹如合同全部履行的状态;在具体的责任形式上,缔约上过失责任表现为单一的损害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则表现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实际履行等;4、损害赔偿的限度不同。基于违约责任而产生的损失赔偿原则上不能超过违反合同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所可能造成的损失;在缔约上过失责任中则不存在这样的限制性规定。
无效的合同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吗
可以产生。如果合同无效是由于缔约过失造成的,如假借订立合同、故意隐瞒订立合同的重要事实等,可以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