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在疫情影响下房屋解抵押、办理贷款、支付房款、办理过户、物业交割等各个交易环节都可能出现履行迟延,那么什么情况下需要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呢?一般来说,因不动产登记中心、银行等有关单位调整办公时间、买卖一方被隔离无法履行义务、小区采取管控措施无法交接房屋等原因导致的履行不能,可以免除全部或部分违约责任。但是,如果银行、房管等部门正常办公,买方或卖方也并非新冠肺炎确认或疑似患者,仅仅是怕被感染不想出门,这种情况就很难免责。再比如不是必须到公共场所办理,完全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履行的金钱义务,也不能主张因疫情原因免责。关于合同解除的问题,因二手房屋买卖是典型的非继续性合同,疫情对双方实现合同目的的意愿一般不产生影响。一般来说,如果出现买卖一方因疫情被隔离,或者因疫情无法按时出行,或者因中介、银行等机构减少办公等情形,仅会导致合同一时不能履行或者说不能如期履行,并不能导致合同当然解除,这时候该方可以要求延期履行。如果买方或卖方能够举证证明延期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因疫情导致合同全部不能履行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