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人在下列时候可解除购房合同:购买的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卖方不能交付使用的;购买的房屋的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或者卖方经合理催告后仍逾期不交房的等。
一、购买的房屋出现明显的质量问题如何维权
购买的房屋出现明显的质量问题时购房者可以参照当初的购房合同,按合同约定条款对照房屋出现的质量问题确定责任方,要求责任方依法进行损失赔偿;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实不合格的,买受人可以退房。
二、商品房什么情况可以全额退房?
对于商品房可退房的情形,如果是因为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情形的,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退房,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三、合理退房有哪些情形
合理退房有以下情形,具体为:
1、卖方擅自抵押;
2、一房两卖;
3、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4、房屋质量问题严重,无法居住;
5、房屋面积误差超过合理限度;
6、出卖人延迟交付房屋。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