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实施骗提骗贷行为,在审核阶段被发现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其行为作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对其今后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采取限制性措施。
(2)对已经形成骗提骗贷事实的职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其在一个月内交回已骗提骗贷的住房公积金,并将其行为作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取消其五年内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资格。如职工到期仍未交回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其行为作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取消其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资格直至退休。同时将其骗提骗贷行为通知其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并在中心网站予以通报。
(3)单位出具虚假证明帮助或变相帮助职工实施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向其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并在中心网站予以通报。
(4)对具有出具虚假证明、私刻公章等行为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向其行业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并向有关执法部门报告。
(5)对参与协助骗提骗贷行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工作人员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