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不予支持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情形:
1.建设工程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或已被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转移的;
2.建设工程已经出售给交纳了全部或者大部份购房款的消费者的;
3.标的物为不宜折价、拍卖的学校、医院、政府机关办公楼、道路、桥梁等公益建筑工程的;
4.承包人放弃优先权承诺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