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车位仍属于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有权进行处置。按照法律,租赁期使用权归租赁者所有,如果想进入租赁区域,或者进行设施变更,必须通过租赁者的同意,且不得影响租赁者的使用。故开发商在租赁期加装地桩违法。
【法律依据】: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位,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停车位,应当出租给业主、使用人停放车辆,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停车位不得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停车位满足业主需要后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按月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