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车位属于业主,开发商无权出售:
1、地下车位的建筑面积被开发商计算在公摊面积内;
2、地下车位的成本核算被开发商计算在住宅开发成本之内。
3、根据国家法律或当地政府规定应当无偿交付给业主使用的,也就是说小区在规划时已经明确把车位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建车位是开发商的法定任务。
如果没有上述情况,那么投资兴建该地下车库的开发商对车位有使用权,且有权出售车位。
但要注意,人防工程改造的地下车位没有证书,所以只能出租,不能出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