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现已被民法典替代)中的不定期房屋租赁规章是:租期六个月以上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对租期没有明确约定的、租期届满继续保持租赁关系未续签的,均视为不定期租赁。双方可以随时解除房屋租赁关系,但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章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