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职工请假一般不能超过十五天。职工一次性请假时间不超过15天或全年累计不超过20天的,原工资照发;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发;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发;全年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
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