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企业在发起竞业限制时应该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竞业限制协议也应该是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签订的,双方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终止协议,也可以在签订时就在协议内约定好出现了哪些情况下协议自动失效。根据公平原则,竞业协议会对员工的再次就业作出限制,同时企业应当向员工支付补偿金。如果企业停止向员工支付补偿金,则员工也不必遵守竞业协议的约束。如果员工对企业单方面停止支付补偿金的行为有异议,也可以提起法律诉讼,通过法院来裁决竞业限制协议是否应该继续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