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草案)》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一审。条例草案提出,涉密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出国、出境,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
保密期限届满前进行解密审核
条例草案要求,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定密权限和定密程序,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依法确定和管理涉密人员,并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等。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保密期限届满前进行解密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人员;解密事项涉及其他机关、单位的,应当征求其他机关、单位意见。机关、单位派生的国家秘密解密时间为所执行或者办理的国家秘密解密时间。
如果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不得通过普通快递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条例草案提出,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家秘密载体全流程管理制度,不得使用非涉密信息设备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不得委托非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单位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也不能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在使用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照相机等办公信息设备时,应严格区分涉密信息设备和非涉密信息设备,实行分类管理,不得将涉密信息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不得使用非涉密信息设备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信息。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载体被通过邮寄、快递等无保密措施渠道传递,或者机关、单位门户网站等非涉密网络及互联网刊载、传递涉密信息,报刊、电视等公众媒体刊载或者播出涉密信息等情形,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报告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涉密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出国、出境
条例草案提出,机关、单位应当依法确定涉密人员及其涉密等级,实行分类管理。涉密人员不能有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无刑事犯罪记录,无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无被开除公职记录,无因严重违反保密规定被调离涉密岗位记录等。
条例草案要求,涉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在境外驻华机构、组织等兼职或者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未经批准不得出国、出境。涉密人员离岗离职的,应当实行脱密期管理,不得违反规定出国(境)、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权益保障机制,对涉密人员因履行保密义务导致合法权益受到限制或者损害的,应当给予补偿。
涉密人员在保密审查中隐瞒犯罪记录等重要情况,或者发生应报告事项未按规定报告、违反规定兼职或就业、违反规定出国(境)、违反规定离岗离职的,将被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