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竣工日期的确定有以下原则:
1、竣工日期为双方确认的日期;
2、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同之日为竣工日期;
3、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延误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4、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建设工程的,以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