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桂是一名电焊工。公司因发生过几起盗窃事件,于是买了两只藏獒放在公司特种作业工程处院内。某日早上,严桂受领导安排给两只藏獒喂食,不知什么原因,严桂遭到藏獒的撕咬,为此住了21天医院。医院诊断为:右肱三头肌断裂伴缺损,肱二头肌部分断裂,肱动脉挫伤。
公司工会为严桂所受伤害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但人社局认为严桂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工会表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公司工会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专家解读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咨询分会副秘书长何永强:
工伤认定的核心在于认定伤害与工作相关。这种“相关”直接左右着法律保护的实际维度与具体边界,决定着工伤判定的要件构成与量化标准。我国《工伤保险条例》采用全面列举方式,这种立法模式的好处是类型清晰、要件明确、简单具体便于把握,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同时“三工”因素中,工作原因是核心因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用以判断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
工作时间一般是指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加班加点工作时间以及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工作的时间。
工作场所是指用人单位能够对其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职工为完成特定工作涉及的相关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
工作原因,应包括本职工作原因,亦应包括其他工作原因。实践中,劳动者的职能分工往往具有局限性和非周延性,不能完全涵盖劳动者的工作内容。许多劳动者在从事本职工作的同时,还从事大量分工模糊、职能交叉、相互补位和临时安排的工作。判断职工受伤的原因,应当考虑是否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受用人单位指派、是否与工作职责有关、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因素,职工在从事工作的过程中存在过失并不影响因果关系的成立。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事故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由于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一般应当认定属于工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