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队伍建设,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快推进武陵山区(湘西)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最新颁发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按照《湘西自治州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和《湘西自治州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具体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第九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第九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敬业守信,德艺双馨;
2、熟练掌握并承续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从艺五年以上,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较大影响(不局限于项目保护单位的属地);
3、在该项目的传承保护中发挥核心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以下情况原则上不申报:
1、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研究和理论教学,不直接从事传承工作的人员。
2、在职公职人员(家族传承、专业剧团除外)。
二、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个人(不局限于项目保护单位的传承人)均可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
(二)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可以向所在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但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并提供推荐材料。(项目保护单位为州直单位的,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将申报材料报送州非遗保护中心)。
(三)县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材料或推荐材料后,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汇总申报材料后上报县人民政府,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县局组织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和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天。公示期满以后,由县人民政府下文公布。
三、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2024年4月1日起,至2024年 4月15 日止。凡超额、超期报送的不予受理。经初审不符合推荐条件或材料合格的不推荐参加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