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愿意申报工伤,主要原因可能是不了解法律的有关规定,另外可能担心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的一部分待遇,还有的用人单位是压根没有参加工伤保险。首先,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话,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有关待遇全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自然是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私下解决的。第二,用人单位不想承担工伤保险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待遇。职工发生工伤以后,首先可以享受不超过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期间视为出勤各种待遇不变。如果伤情严重的话,停工留薪期还可以延长。职工认定为工伤,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像山东省的就业补助金是跟社会平均工资相挂钩的,即使是10级伤残也需要五六万元了。第三,压根不了解法律规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的话,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自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的话,还需要先确认劳动关系,最主要的还是需要知道用人单位的名称。另外,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工伤认定是非常重要的,像医疗费、伙食费、误工费、伤残鉴定费用、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去世职工的一些待遇,包括遗属待遇,都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可以自行提出,只不过会相对麻烦点而已,不会影响工伤认定的。法律依据《工商管理条例》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