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2.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根据该条第二项规定,房屋在被查封后又出租的,房屋受让人不用继续履行合同。房屋承租人的权益可以根据该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向房屋出租人主张,可以解除合同。法律解释之所以做出如此规定,在于房屋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时有对房屋的状态的注意义务,同时也是为了保护抵押权人的抵押物权及司法权威。当然,如果租赁双方恶意串通时,应当认定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