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高温补贴不能用清凉饮料代替。
高温补贴是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
高温津贴标准包括: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津贴;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日最高气温达到35度以上露天工作,或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度以下,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并且不能以降温物品替代高温补贴。所以,国家法律是明令禁止以实物代替高温补贴的发放的,高温补贴必须以现金发放,且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充抵高温津贴。另外,用人单位的高温津贴标准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