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一般情况下,这种条款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只要甲方没有排除对方权利,加重对方义务,就可以视为有效的格式条款;如果合同中存在排除对方权利,加重对方义务的条文,并具有最终解释权归甲方的条款,该条款是无效的,属于无效条款。
是一种违反法律行为,因此一旦对簿公堂,这一条往往第一个就被毙掉。合同的解释由合同法的明确规定,约定明显违背法律规定的条款没有法律效力;因此,你可以建议甲方删除该条款,也可以无视该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三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五百零四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