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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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的区别、方式及纠纷处理:出让由国家实施,转让由土地使用者实施;出让条件无限制,转让条件有限制;出让方式为协议、招标、拍卖,转让方式包括买卖、抵债、交换等;纠纷可先行协商,无法解决时由政府裁决,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的区别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的区别:
1.主体不同。出让主体: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体实施;转让主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2.行为性质不同;
3.出让条件无限制,转让条件有限制;
4.交易市场不同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方式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方式如下:
出让方式:
1.协议;
2.招标;
3.拍卖。
转让方式:
1.买卖,以价金的支付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
2.抵债,是买卖的一种特殊形式;
3.交换,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是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
4.作价入股;
5.合建;
6.赠予;
7.继承。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怎么处理
处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可以先行协商;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由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裁决;对有关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延伸阅读
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及相关争议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依法将土地使用权利授予特定主体的权益。在我国,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或转让的方式进行变更。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授予特定主体,而转让则是指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这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土地使用权的获得方式和权益的变更方式。然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在实践中常常涉及到一些争议,例如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补偿标准、权益保护等问题。相关争议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来进行解决,以确保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结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与转让存在着主体、行为性质、条件和交易市场等方面的区别。出让方式包括协议、招标和拍卖,而转让方式则包括买卖、抵债、交换、作价入股、合建、赠予和继承等。处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应先行协商,如无法解决,可由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裁决,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解决相关争议,以确保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四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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