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办理是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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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介绍了杭州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办理的法律依据和具体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房屋出租人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向公安机关申请登记。如果符合受理条件,公安机关将为出租人办理相关手续。如果不符合受理条件,公安机关将告知出租人需要补充哪些材料信息。而具体的办理流程则包括出租人向公安机关报送材料和信息,以及公安机关对出租人提交的材料和信息进行审核。
1. 出租人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居住房屋的基本情况和出租人基本情况等表格;
2. 受理机关对出租人提交的材料和信息进行审核;
3. 如果符合受理条件,就为出租人办理相关手续。如果不符合受理条件,就会告知出租人需要补充哪些材料信息。
二、杭州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办理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1995年3月6日公安部令第24号发布)
第六条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以下简称公安机关)主管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工作;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委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服务管理机构)从事登记服务等具体事务工作。第六条,出租人应当自居住房屋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报送下列信息:(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称)、公民身份号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承租人(包括其他实际租住人员,下同)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性别、民族、户籍地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二)居住房屋的地址、租期、使用功能等基本情况。承租人为流动人口的,出租人应当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规定报送或者告之流动人口信息。出租人与承租人终止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出租人应当自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报送承租人的名单。
延伸阅读
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的法律依据是《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该法规明确了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的范围、流程和部门职责,保障了租赁双方的权益。

根据该法规,房屋出租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到租赁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登记时,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明、房屋租赁许可证等有关证件资料。

同时,法规还规定了房屋出租登记的部门职责,即房屋所在地派出所负责办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市住保房中心负责租赁房屋备案登记。

《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为杭州居住房屋出租登记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维护租赁双方的权益,保障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结语:杭州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办理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从事登记服务等具体事务工作。出租人应当自居住房屋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报送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相关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五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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