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劳动者在平时工作过程当中可以注意收集以下证据:
1、工资单、银行工资账单,工资卡等工资支付凭证;
2、用人单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工作牌、花名册,用人单位为你办理的暂住证等能够证明员工身份的证件;
3、用人单招聘的登记表、报名表,入职时所填的入职表等记录证明;
4、请假条、考勤记、报销单据、派工单、开会通知、会议记、加班证明等;
5、在社保局打印并盖章的社保清单;
6、在地税局打印并盖章的个税完税证明;
7、其他劳动者证人证言。
如劳动者不能提供上述证据材料时,还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证明:
1、与用人单位交涉过程当中的录音(录音应注意明确双方身份;
2、收集记载有劳动者名字的各种文件以及劳动者代表单签订的各种合同;
3、以办信用卡或申请廉租房为由请单位给你出工作证明等来为自己取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