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同意和同意两者主要体现在处理公文工作中,文件里领导签字地方会签批同意和拟同意。两者的区别在于:1、意思不同。同意就是认同别人的看法,拟同意就是还未同意,需要有考虑的空间和权衡,也可能是打算同意;2、使用场合不同,同意使用场合广泛,口头书面均可。拟同意一般在正式场合或者在正式的材料以及相关文件中出现,比较书面化。在合同的订立中并没有这种说法,对于合同要约,只能是承诺和拒绝,对要约作出承诺的话,即是达成合意,双方根据要约的内容订立合同。
一、合同的要约的构成要件如下:1、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3、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二、要约失效的情形有: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约人可以承诺的有效期限。在该期限届满时,受要约人未为承诺的,要约就失去效力;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总之,拟同意有同意的倾向,没有真正的同意,需要进一步确认,否则在法律上就不能生效。在办理公文的过程中,经常看到领导签文件、地方签文件、地方签文件。提议的同意书通常是在正式场合或正式材料或书面文件中提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九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