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非全日制员工试用期内辞退需要赔偿吗?
非全日制员工试用期内辞退员工,不需要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可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可以兼职,即可同时与几个用人单位建立这种用工关系。
(3)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周期短。
(4)非全日制用工无试用期。
(5)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可以随时终止。即使是用人单位提出终止的,也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劳动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劳动者,即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即具有使用劳动能力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双方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具有支配与被支配、领导与服从的从属关系。
(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没有只享受劳动权利而不履行劳动义务的,也没有只履行劳动义务而不享受劳动权利的。一方的劳动权利是另一方的劳动义务,反之亦然。
(3)劳动合同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
(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条款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成立。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给付劳动报酬,不能无偿使用劳动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享有一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5)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社会保险条款,同时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有关福利待遇条款,而这些条款往往涉及第三人物质利益待遇。
在全日制用工关系中,用人单位才必须要跟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跟全日制用工是很好区分的,一般全日制用工平均每天工作的时间最低是8个小时,可是,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平均每天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不超过4个小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