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除非全日制用工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不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之相关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是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分析例证:
案情简介
在厦员工陈女士与甲企业订立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一段时间后,陈女士因工作经验丰富技术娴熟,应乙企业邀请,陈女士与乙企业也订立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因工作时间相互错开,两份工作互不影响。
半年后,甲企业发现陈女士与乙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便以陈女士未经允许与其他企业建立劳动关系造成不良影响为由辞退了陈女士,并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分析
在本案中,陈女士在与甲单位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后,在一定的限定条件下,是有权继续与乙单位建立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由此,甲单位以陈女士未经允许与其他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为由解除劳动双方的劳动关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同时需注意的是,陈女士在今后的工作过程中,应当合理安排时间,在甲、乙企业的工作应当尽量做到不相互影响。
注意事项:
如何正确认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建议把握以下几点:
①劳动者有权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劳动者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②鉴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性,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同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的时候,也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诉,我们可以知道,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当然,劳动者同样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该合同不支付赔偿金。如果对这方面还有其他疑问,欢迎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