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人的权益与义务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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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法典》规定,居间人享有请求支付报酬和偿还居间活动费用的权利。居间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按约定支付报酬,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居间人还有权要求委托人偿还居间活动费用,无论是垫付的必要费用还是未促成合同成立的情况下的活动费用。但如果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则居间活动费用应由居间人承担,不得再要求委托人偿还。
依《民法典》规定,享有请求支付报酬权和还居间活动费用权。
一、请求支付报酬权。
《民法典》规定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居间人在委托人和合同相对人之间促成合同成立,居间人就有权向委托人或其相对人请求支付约定的报酬的权利。《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二、请求偿还居间活动费用权。
1、居间人与委托人在居间合同中确定居间活动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的,委托人应当支付居间人的居间活动的必要费用,委托人未支付,由居间人垫付的,居间人有权请求委托人按合同的约定偿还居间人的居间活动费用。
2、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活动费用。《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3、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其居间活动费用一般计算在委托人支付的报酬中,其居间活动费用应由居间人负担,《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居间人不得再要求委托人偿还居间活动费用。
延伸阅读
结语:依据《民法典》,居间人享有请求支付报酬权和还居间活动费用权。根据合同约定,委托人应按时支付居间人的报酬。如果报酬未明确约定,将按照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居间活动费用一般计算在报酬中,由居间人承担。如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居间人在履行职责时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再要求委托人偿还居间活动费用。根据法律规定,居间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销售代理第二十八条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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