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没有降级只是称称呼变了,由城市变成了一个区,这是一个职称的变化而已。法律依据:《市辖区设立标准》 一、直辖市和地级市可以设立市辖区。
二、市区总人口100万人以下的市,平均每40万人可以设立1个市辖区;市区总人口100-300万人的市,平均每50万人可设立1个市辖区;市区总人口300万人以上的市,平均每60万人可设立1个市辖区。最小的市辖区人口不得少于25万人,其中非农业人口不得少于10万人。
三、与市区连片的工矿区、林区、旅游风景区、港口区、开发区及其它自成一体的地域,可单独设立市辖区,但其总人口,和非农业人口不得低于最小市辖区标准,并且经济发达、公共基础设施较为完善。
四、市辖区的设置要规模适度,布局合理,不得形成飞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