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于夜间加班费的规定如下:
1、夜班费可分为夜间加班费和夜班津贴;夜间加班费和夜间津贴不是同一种劳动补贴,含义并不相同。其中夜班津贴是对劳动者因在夜晚工作对身心造成损失的补偿,主要适用于基本生产技能岗位人员;而夜班加班费是对劳动者因延长工作时间减损休息时间的补偿,任何岗位都可以适用。综上,如果单位规定夜班要发放津贴的情况下,并且安排劳动者夜班构成加班的情况下,单位依法应同时发放夜班津贴和夜班加班费,不能互抵。即夜间加班,劳动者应得到夜班津贴与加班费两种劳动报酬;
2、夜班津贴包括早班、中班和夜班,9点之前算早班,中班时间一般是22点之前,22点后算夜班。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的通知,工厂企业必须要对早班、中班和夜班的劳动者支付津贴。实践中四班三运转的夜班津贴应当占月度应发工资的15%-20%;
3、对于夜间加班费用,企业应按照劳动者同等工作时长下正常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班工作时间的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
第二十八条 专项津贴是对特殊条件下的额外劳动付出的补偿。针对技能人才的劳动特点,制造型企业可结合实际需求,可设置夜班津贴、作业环境津贴、技能津贴、班组长津贴、师带徒津贴等。
第二十九条 夜班津贴是对劳动者在夜晚工作额外付出的补偿,主要适用于基本生产技能岗位人员。夜班劳动对于劳动者的体力、精力、心理压力等带来较大影响。实践中,部分“四班三运转”岗位人员的月度夜班津贴水平一般占月度应发工资收入的15%至20%。企业可结合职工薪酬收入水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合理确定夜班津贴的标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