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应怎么办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要签订保密承诺书。保密承诺书应明确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履行的保密义务以及违反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离岗离职对知悉的国家秘密仍然负有保密义务,应当清退个人持有和使用的国家秘密载体及涉密信息设备,并办理移交手续;签订离岗保密承诺书,作出继续履行保密义务,不泄露所知悉国家秘密的承诺;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脱密期管理规定包括脱密期内未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出境,不得到境外驻华机构、组织或者外资企业工作,不得为境外组织、人员或者外资企业提供劳务、咨询或者服务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要求
【离岗离职的前置条件】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前,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会同保密工作机构,严格核查、督促涉密人员清退所有涉密载体,清理有关权限,这是办理离岗离职手续的前置条件。
【清退涉密文件】涉密人员应对本人暂存或持有的涉密文件(含电子文件)进行清点并登记造册,报本部门负责同志复核并签字。移交档案管理部门的,应按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办理移交手续;不再使用的,请示部门负责同志同意后,按照涉密载体管理有关规定进行销毁。
【清退涉密设备】涉密人员应对本人使用的各类信息设备进行清点登记,随载体清退记录一并报本部门负责同志复核确认。涉密信息设备在本部门继续使用的,部门负责同志需重新指定设备责任人,并及时通知单位信息化管理部门变更设备责任人。
【取消信息系统访问权限】机关单位应根据涉密设备移交情况,收回原涉密人员的系统访问权限,封存或禁用其系统账号、关闭原设备接入端口,必要时可进行技术审计。
【收回场所出入权限】机关单位应及时收回离岗离职的涉密人员出人涉密场所或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出人权限。如注销门禁账号口令、变更门禁卡权限等,保密承诺和提醒谈话。
【保密承诺】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前,机关单位应组织其签订离岗离职保密承诺书,明确其离岗离职后应履行的保密义务以及违反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认真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继续履行保密义务;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接触和知悉的国家秘密;不私自持有涉密载体;遵守脱密期管理的各项要求。保密义务不因涉密人员的离岗离职而终止,只要涉密人员知悉的国家秘密没有被解密,涉密人员就负有保守这些国家秘密的义务。机关单位可以结合具体情况,在承诺书中对涉密人员应承担的保密义务作出明确的要求或约定。
【保密提醒谈话】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前,所在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会同保密工作机构对其进行保密提醒谈话,告知其应承担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义务。提醒谈话应在涉密人员办理离岗离职手续前进行,谈话方一般不少于2人,必要时,可以形成书面记录。提醒谈话主要有两方面内容:一是告知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的有关管理措施,如明确涉密人员脱密期起止时间、脱密期管理单位、脱密期管理的具体要求等;二是了解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的具体情况,如离岗或离职后的去向、从业情况等。
【确定脱密期期限】一般情况下,核心涉密人员脱密期为2—3年,重要涉密人员脱密期为1—2年,一般涉密人员脱密期为6个月一1年。当然,机关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和涉密人员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密级、知悉范围、保密期限等具体情况,适当延长脱密期期限。脱密期结束,离岗离职涉密人员在就业、出国(境)等方面不再受有关限制,但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仍应承担保密义务。
涉密人员的涉密等级划分
首先,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实际和潜在的商业价值的决策信息、科研信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内容。
其次,商业秘密按重要程度划分为“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三类。
第三,保密期限以保密领导小组审核确定的期限为准,未直接明确期限的,绝密级按10年、机密级按5年、秘密级按3年管理。
第四,涉密人员是指知悉、使用和管理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人员。涉密人员须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维护国家及所在企业的安全和利益,具备涉密岗位要求的基本条件和业务素质;须与所在企业保密委员会签订《保密承诺书》,涉密人员离岗(退休、调离、辞职、辞退)前须清退涉密载体,并由所在企业保密办公室进行保密提醒谈话。
最后,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
何为脱密期
脱密期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晓或掌握本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约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通知用人单位采取相应脱密措施的期间。在这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把劳动者安排至其他不涉密的岗位工作,以确保劳动者不再接触用人单位新的商业秘密。因此,脱密期也可以称为提前通知期。
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目前该通知仍然有效。
很多省市也对脱密期进行了规定,例如《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2002年2月1日起执行)第18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按岗位要求需要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协商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提前通知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