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被伤害且对方拒付医疗费,可申请先行支付
《实施意见》明确,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的职工或者居民(以下称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看病所花的费用由第三人担责。如果第三人拒付或者根本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可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医疗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