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均缴费工资/30天 X假期天数)假期天数:
① 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② 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③ 晚育假增加15天;
④ 难产假。剖腹产、会阴破裂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⑤ 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⑥ 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计算公式为:生育津贴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30×享受产假天数。领生育津贴不能再领工资了。生育津贴和工资是有冲突,一般来说,单位发放了生育津贴就不再单独发产假工资,也就是说生育津贴相当于产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