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和任命中,我们会发现,一些领导干部新任职务后面标注了“试用期一年”,有的则没有标注,这是怎么回事呢?
要解答这个问题,我们来看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是不是所有的领导干部担任新职务都需要试用期呢?答案是否定的。《条例》规定,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需要试用期。这里有三个“关键词”,一个是“提拔”,如果仅仅是职务平调,就不需要试用期;第二个是“非选举产生”,人大或党代会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不需要试用期;第三个是“级别”,提拔担任厅局级及以下领导职务的领导干部需要试用期。
具体而言,提拔担任以下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需要试用期。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注意是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的副职,而不是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副职。如在2018年8月份的天津市市管干部提任前公示中,现任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汉沽分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兼)的杨建全,拟提名为天津市武清区副区长人选,后面就没有标注试用期,因为武清区副区长需要武清区人大选举产生。但是现任天津市委办公厅综合室一处处长的李娜,拟任天津市委办公厅副主任,后面就标注了试用期,因为市委办公厅属于市委的工作部门。
(二)纪委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纪委内设机构包括纪委内部宣传部、组织部、执纪监督室等部门,在2018年6月份的天津市市管干部提任前公示中,么家俪由天津日报社(天津日报报业集团)北京办事处处长提拔为天津市纪委宣传部部长,就明确标注了试用期。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因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正职、副职都是由人大选举产生的,所以不需要试用期,但是其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负责人需要试用期。
根据中组部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从任免机关发出试用任职通知时计算。按干部管理权限,需要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在发出试用任职通知前一个月办理备案手续。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政治和工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