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人的权利: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委托人的义务,其权利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报酬请求权。
2、费用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的义务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2、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居间人,是指为双方交易提供机会、信息,促成双方交易的人员。我们现实生活中比较熟悉的房产中介人员,实际上就是居间人。
第九百六十二条居间人的义务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如实为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信息、机会的义务;另一个是尽量促成双方的交易。